原來台灣典當業可追溯至日治時期

 

台灣的當舖(當鋪)可追溯至日治時期,至1949年中央政府遷台,隨著遷台的同胞多以隨身攜帶的 黃金、鑽石、珠寶、名錶 等向當舖融資,以維生計。故而當舖(當鋪)鼎盛。1952年間台灣政府以公函命令各縣市政府籌設公營當鋪(公營當舖),以扶助平民生活資金的週轉,採取以物品質押方式辦理低率放款。台北市政府因而成立城中(台北市中心)、城西(萬華)、城北(大稻埕)及城南(古亭)等四處公營當鋪(公營當舖),於同年開始對外營業;台北市政府的公營當鋪就是現在的-臺北市動產質借處。

台灣的典當業「當舖 (當鋪)」,接受典當的物品除了名錶珠寶首飾外,部份當舖也接受「汽車借款」及「機車借款」做為典當物(稱為「汽車當舖」)。逾期未贖回的典當物稱為 流當,流當品 通常會由當舖(當鋪)自行拍賣或是委外處理。除了民營當舖(當鋪)外,有部份的地方政府也經營公營的典當業,稱為「動產質借處」。

台灣早期當舖業依內政部、經濟部會銜訂定發布《當舖業管理規則》(已廢止)管理。

現今台灣的當舖非經申請發給營業許可執照者不得營業。當舖業除收取月息(以年率為準之利率,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)並得酌收倉棧費外,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其他費用。前項倉棧費之最高額,合計不得超過收當月息百分之五。目前政府依《當舖業法》管理當舖業者,立法院已於2009年制定《當舖業法》全文三十八條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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